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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4-12-02
【实施时间】 2004-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2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接上页]

  第三十条 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传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三十二条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第三十三条 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关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内容的选择应忠实于原作,不断章取义。
  
  第三十四条 尊重采访对象的声明和要求,采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
  
  第三十五条 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行报道活动时,衣着、语言和行为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同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
  
  六、廉洁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 不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不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报道对象的钱物。
  
  第四十条 不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不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其它不正当目的。
  
  第四十一条 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利用新闻报道拉赞助、拉广告;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广告和广告信息应有明确广告标识。
  
  第四十二条 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编辑记者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准则的编辑记者,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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