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4-09-08
【实施时间】 2004-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2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九、要注意加强与各地及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要通过积极的、建设性的工作,优化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获得各地及各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各地及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多支持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以获得支持和配合。拿不准的问题要送有关部门审查,特别是一些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道,要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要加强队伍建设。要搞好“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帮助新闻工作者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导向意识、阵地意识,树立历史使命感和正义感。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不能让临时人员参与舆论监督工作,地方通讯员采写的稿件要详细核实。
  
  十一、办好内参,内外有别。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内部正在研究的政策性问题,未经允许不得报道;只供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情况,不得随意扩散;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不得公开报道。要充分采用内参报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党政领导机关反映不宜公开发表、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新情况和新动向。要正确区别公开报道和内参报道的作用,已发内参的不要再作公开报道。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对所开办的舆论监督节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认真纠正,加强管理,以保证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的正确导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