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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4-09-02
【实施时间】 2004-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2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六)对未经经营公司授权并与之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而私自招收或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请其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七)劳务人员出境前,经营公司应根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为劳务人员取得合法的工作准证,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等形式外派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出境后,经营公司须协助其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并承担境外管理责任,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长期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经营秩序。
  
  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分别将本《通知》尽快转发给本地区的经营公司及中央企业会员,并督促其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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