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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4-06-25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3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
  
  │ 经营者中文名称 ││
  
  ├──────────┼───────────────────────────────┤
  
  │ 经营者英文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
  
  │││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
  
  ├──────────┼───────┴────────────────┴──────┤
  
  │住所││
  
  ├──────────┼───────────────────────────────┤
  
  │经营场所(中文)││
  
  ├──────────┼───────────────────────────────┤
  
  │经营场所(英文)││
  
  ├──────────┼───────┬─────────┬─────────────┤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
  
  ├──────────┼───────┼─────────┼─────────────┤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 ││
  
  │注册日期││注册号││
  
  └──────────┴───────┴─────────┴─────────────┘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
  
  │注册资金││(折美元)│
  
  └──────────┴──────────────┴────────────────┘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
  
  │企业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号││
  
  │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
  
  ├──────────┼───────┴──────┬──────┴─────────┤
  
  │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折美元)│
  
  └──────────┴──────────────┴────────────────┘
  
  
  
  ┌─────────────────────┬────────────────────┐
  
  │备注:││
  
  │││
  
  │││
  
  │││
  
  └─────────────────────┴────────────────────┘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 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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