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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4-06-07
【实施时间】 2004-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3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集团)有关直属单位:
  
  请各单位根据印发的《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2004年6月7日

  
  
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

  
  为了推动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开展,积极塑造市场主体,面向社会,适度开放,分工合作,建立完善的付费频道产业链,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以下简称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本着诚信公平、竞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推进付费频道经营业务的开展。
  
  二、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按照“集中受理,择优选择”的方式产生。
  
  中央、省级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直属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三、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可以采取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卫星或微波等方式向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传送付费频道。但在同等条件下,集成运营机构应优先采用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向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传送付费频道。
  
  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向集成运营机构传送付费频道信源时不得采用卫星传输方式。
  
  四、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向监管机构实时传送所经营的付费频道内容和用户管理信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据此公布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名单,集成运营机构只能向名单范围内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提供付费频道。
  
  五、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融资的有关规定吸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广电部门要保持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力。鼓励中央和省级广电部门所属机构投资各地数字电视机顶盒项目。
  
  六、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集成运营机构。集成运营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向所有付费频道开办机构提供服务,制定合理、公开的服务规范。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的集成运营机构提供服务,以满足广大群众对不同节目的需求。
  
  七、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确保公共服务,要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转播中央、本省及本地开办的公益性电视节目,应向用户提供本地化的多媒体信息和电子政务服务。
  
  八、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将付费频道节目转换成模拟信号运营,要确保播出和传输安全。
  
  九、付费频道必须通过集成运营机构才能进入用户接入网,但可以采取自主或委托的方式开展付费频道营销业务。
  
  受付费频道开办机构的委托,集成运营机构可以采取自主或委托的方式营销其集成的付费频道。
  
  十、付费频道价格应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631号文)的有关精神,根据成本、各地居民消费水平和市场营销策略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集成运营机构和传输运营机构的服务价格应根据实际运行成本进行测算,由付费频道相关运营机构协商确定。
  
  十一、付费频道运营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沟通市场信息,协调营销策略,协商解决运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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