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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3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9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12 传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8、65198073 传真:86—10—6519806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