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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4]452号
【颁布时间】 2004-03-1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3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03]125号)收悉。根据第39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通过的对PCT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议案,同意对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附件:
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
  
  ┠──────────────────────────────────────────┨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
  
  ┃1、国际申请费 ┃
  
  ┠───────────────────────┬──────────────────┨
  
  ┃(1)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8555┃
  
  ┠───────────────────────┼──────────────────┨
  
  ┃(2)超出部分每页加收 │90┃
  
  ┠───────────────────────┼──────────────────┨
  
  ┃2、手续费 │1223┃
  
  ┠───────────────────────┴──────────────────┨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
  
  ┠───────────────────────┬──────────────────┨
  
  ┃1、传送费 │ 500┃
  
  ┠───────────────────────┼──────────────────┨
  
  ┃2、检索费 │1500┃
  
  ┠───────────────────────┼──────────────────┨
  
  ┃附加检索费│1500┃
  
  ┠───────────────────────┼──────────────────┨
  
  ┃3、优先权文件费 │ 150┃
  
  ┠───────────────────────┼──────────────────┨
  
  ┃4、初步审查费 │1500┃
  
  ┠───────────────────────┼──────────────────┨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
  
  ┠───────────────────────┼──────────────────┨
  
  ┃5、单一性异议费 │ 200┃
  
  ┠───────────────────────┼──────────────────┨
  
  ┃6、副本复制费(每页) │ 2┃
  
  ┠───────────────────────┴──────────────────┨
  
  ┃7、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国际申请费(1)项的50%。 ┃
  
  ┠──────────────────────────────────────────┨
  
  ┃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
  
  ┠───────────────────────┬──────────────────┨
  
  ┃1、宽限费 │1000┃
  
  ┠───────────────────────┴──────────────────┨
  
  ┃2、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
  
  ┠───────────────────────┬──────────────────┨
  
  ┃初审阶段│ 300┃
  
  ┠───────────────────────┼──────────────────┨
  
  ┃实审阶段│1200┃
  
  ┠───────────────────────┼──────────────────┨
  
  ┃3、单一性恢复费 │ 900┃
  
  ┠───────────────────────┼──────────────────┨
  
  ┃4、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 300┃
  
  ┗━━━━━━━━━━━━━━━━━━━━━━━┷━━━━━━━━━━━━━━━━━━┛
  
  注:
  
  1、费用的减缴: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75%。
  
  2、如果国际申请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以纸件形式提出,并附有电子形式的副本,国际申请费减缴100瑞士法郎。
  
  3、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是按200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的,实际收费时按当日外汇牌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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