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4]175号
【颁布时间】 2004-02-20
【实施时间】 2004-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3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研究项目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补充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整申请报告、原论证报告及补充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是否同意调整。
  
  批准调整后的项目按调整批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后,应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组织进行审查、报批。标准审查工作应符合《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研究项目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和任务书。
  
  项目验收可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的归档,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工作总结报告;
  
  (二)相关工作成果,如有关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涉及项目立项、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成果随相关项目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同时将归档材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