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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研究项目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补充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整申请报告、原论证报告及补充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是否同意调整。 批准调整后的项目按调整批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后,应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组织进行审查、报批。标准审查工作应符合《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研究项目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和任务书。 项目验收可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的归档,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工作总结报告; (二)相关工作成果,如有关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涉及项目立项、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成果随相关项目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同时将归档材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