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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4]176号
【颁布时间】 2004-02-19
【实施时间】 2004-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3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现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4年2月19日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
  
  (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
  
  (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 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
  
  (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研制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型号研制各阶段,按系统、分系统、设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参加立项论证的科研生产单位在论证阶段应配合论证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针对招标书中的标准化要求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方案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评审产品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标准选用范围和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三)组织提出产品“三化”方案;
  
  (四)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工程研制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包括编制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
  
  (二)组织实施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施设计规范、工艺规范和试验规范;
  
  (四)组织开展产品“三化”设计工作;
  
  (五)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设计定型(鉴定)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全面检查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进行设计定型(鉴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三)编制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对型号研制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工艺)定型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一)组织编制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工艺标准及工装标准选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工艺、工装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工装“三化”设计工作;
  
  (五)进行生产(工艺)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六)全面检查工艺、工装标准实施情况,编制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对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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