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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2-08
【实施时间】 2004-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关于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关键时期,免疫已成为控制疫情的重要手段。针对禽流感疫苗生产、供应、使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为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保证禽流感疫苗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当前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禽流感疫苗的监督管理,立即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工作,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禽流感疫苗的检查监督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当前要重点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进行检查监督,按照农业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制造及检验规程》、《禽流感疫苗(H5N2)质量标准》等规范要求,立即对禽流感疫苗生产、供应、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疫苗的安全生产、销售、使用等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禽流感疫苗的生产与销售
  
  禽流感疫苗生产单位须经农业部认定。具有资格的生产单位应当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生产,严格进行安全和效力检验,生产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规定。生产的合格疫苗须粘贴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印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禁止销售未粘贴专用防伪标签的疫苗产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好禽流感疫苗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四、当前要加大对禽流感疫苗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禽流感疫苗供应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禁止供应和使用未粘贴专用标签的疫苗,对发现的未粘贴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应予以没收、销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上违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等专用物资的检查监督力度。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将确保禽流感疫苗质量与使用安全,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疫责任制。特别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当前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案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妨碍疫苗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有关法规和禽流感疫苗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和兽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禽流感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方面的质量安全基本知识,讲解国家对免疫补贴的政策,组织疫苗用户从合法经营渠道购买禽流感疫苗,严格按照疫苗使用有关要求进行免疫。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200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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