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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国权办[2003]34号
【颁布时间】 2003-09-30
【实施时间】 2003-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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