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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3]514号
【颁布时间】 2003-06-17
【实施时间】 200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民爆行业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10项民爆行业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事关社会稳定和生产安全的管理项目更要十分慎重,避免出现管理失控和混乱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民爆器材是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产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既要加强后续监管措施,也必须严格事先的管理和衔接工作。为此,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已取消的10项民爆行业行政审批项目,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取消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纳入合同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二、取消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改为:用于生产民爆器材产品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我委对专用生产设备实行设备目录管理。
  
  三、取消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含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审批,改为: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安全评价和验收。安全评价由有民爆器材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生产线改建和扩建的验收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作为决定能否正式投入生产的依据。
  
  四、取消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审批(国家对向境外技术转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为保证民爆器材生产及使用安全,技术转让必须是经过鉴定的成熟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
  
  五、取消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研制单位在进行民爆器材科研时应向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可直接向我委备案,实施科研项目必须经备案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
  
  六、取消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新产品设计定型工作由我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或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新产品命名统一由我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七、取消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纳入生产企业凭照进行管理。
  
  八、取消民爆器材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由企业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产定型,通过生产定型,企业试生产达到规定数量后方可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生产线验收。
  
  九、取消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由加工现场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严禁爆破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混制炸药,特殊情况需现场混制的,应由有资质的民爆生产企业承担。
  
  十、取消现场混装炸药车跨省(区市)服务审批,由加工现场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采用此种方式须通过安全评价和生产条件考核后,方可投入生产。
  
  以上通知内容,请各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我委,以便研究解决。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20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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