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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6-06
【实施时间】 2003-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加强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的补充通知


  自我国出现非典疫情以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文件,就加强流行病学史调查提出了要求。但是,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重视不够,工作不细,导致很多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不清楚,既影响了对患者诊断,也影响了对疫点的处理和传染源发现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现就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程序及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详细询问并记录病人出现症状前10天的行踪以及与其曾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并立即组织追踪调查;对辖区外的密切接触者的有关资料,应通知其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回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析,并绘制传播链。对病人发病前三天内接触过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隔离观察。对于新发现的每一个非典病例、疑似病例,请各省在报告病例后的三天内,将调查结果报告我部疫情信息办公室。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力对以往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对以往调查中未发现接触史的患者,按第一条中的要求,再次组织补调查,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调查结果报告我部。要对调查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从患者既往的行踪中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的能力。卫生部也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组织全国流行病学骨干力量,对部分重点患者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对全国发病情况全面系统分析。
  
  我国是少数几个有可能通过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分析,较全面地了解非典流行规律的国家和地区之一。而分析的基础,是具有足够数量的、反映客观情况的、详尽的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资料。为应对今后非典可能的再次流行,掌握正确的控制方法,掌握主动,要求各地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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