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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3-06-06
【实施时间】 2003-06-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为贯彻中央加强文化产业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繁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扶持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资格的机构独立生产电视剧,广电总局近日发出通知:
  
  一、根据《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广发办字[2001]1476号),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但对社会各类投资、咨询、发行公司或机构(不含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设立的或与境内机构合作设立的各类机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对其制作选题、完成片要进行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导向正确,提高节目质量。
  
  二、制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独立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这类机构在剧本、制作资金、主创人员等条件基本落实的情况下,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申领。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制作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申领。
  
  三、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需按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机构申请书;
  
  2、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报告;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4、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5、制作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有关批复(复印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8、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情况;
  
  9、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在实际执行中,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以保证这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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