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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3-06-06
【实施时间】 2003-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统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对国家考务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鉴定考务管理程序、完善考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满足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等鉴定工作的需要。国家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决定对现有的考务管理系统、特有工种报名录入器进行升级改版,同时配备商业企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考点的报名录入器。现要求行业各鉴定站对下属鉴定考点进行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1.各鉴定站应结合本省鉴定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下属企业进行摸底探查,确定设置鉴定考点的单位和数量。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见附件1)和《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见附件2)。
  
  2.各鉴定考点的设置应以便于鉴定工作组织、管理和开展为原则。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应设置在地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上的单位。
  
  3.各鉴定站在这次确定鉴定考点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局鉴定中心、省局鉴定站和鉴定考点的三级鉴定网络的建设。
  
  4.各鉴定站请将《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和《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附件1: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略)
  
  附件2: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略)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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