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335号
【颁布时间】 2003-03-25
【实施时间】 2003-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
  
  │序号│单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
  
  │ 1│北京市邮政局│32,736 │0 │
  
  ├──┼──────────┼──────────┼─────────┤
  
  │ 2│天津市邮政局│7,424│0 │
  
  ├──┼──────────┼──────────┼─────────┤
  
  │ 3│河北省邮政局│490 │0 │
  
  ├──┼──────────┼──────────┼─────────┤
  
  │ 4│山西省邮政局│287 │0 │
  
  ├──┼──────────┼──────────┼─────────┤
  
  │ 5│内蒙古区邮政局│0 │-6,638│
  
  ├──┼──────────┼──────────┼─────────┤
  
  │ 6│辽宁省邮政局│1,682│0 │
  
  ├──┼──────────┼──────────┼─────────┤
  
  │ 7│吉林省邮政局│157 │0 │
  
  ├──┼──────────┼──────────┼─────────┤
  
  │ 8│黑龙江省邮政局│0 │0 │
  
  ├──┼──────────┼──────────┼─────────┤
  
  │ 9│上海市邮政局│17,755 │0 │
  
  ├──┼──────────┼──────────┼─────────┤
  
  │10│江苏省邮政局│9,051│0 │
  
  ├──┼──────────┼──────────┼─────────┤
  
  │11│浙江省邮政局│5,138│0 │
  
  ├──┼──────────┼──────────┼─────────┤
  
  │12│安徽省邮政局│732 │0 │
  
  ├──┼──────────┼──────────┼─────────┤
  
  │13│福建省邮政局│3,805│0 │
  
  ├──┼──────────┼──────────┼─────────┤
  
  │14│江西省邮政局│283 │0 │
  
  ├──┼──────────┼──────────┼─────────┤
  
  │15│山东省邮政局│4,504│0 │
  
  ├──┼──────────┼──────────┼─────────┤
  
  │16│河南省邮政局│541 │0 │
  
  ├──┼──────────┼──────────┼─────────┤
  
  │17│湖北省邮政局│549 │0 │
  
  ├──┼──────────┼──────────┼─────────┤
  
  │18│湖南省邮政局│626 │0 │
  
  ├──┼──────────┼──────────┼─────────┤
  
  │19│广东省邮政局│18,417 │0 │
  
  ├──┼──────────┼──────────┼─────────┤
  
  │20│广西区邮政局│46│0 │
  
  ├──┼──────────┼──────────┼─────────┤
  
  │21│海南省邮政局│0 │0 │
  
  ├──┼──────────┼──────────┼─────────┤
  
  │22│重庆市邮政局│0 │-2,167│
  
  ├──┼──────────┼──────────┼─────────┤
  
  │23│四川省邮政局│0 │-10,114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