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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3-20
【实施时间】 2003-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协会不得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
  
  台资企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与其他任何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台资企业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会费、捐赠与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台资企业协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修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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