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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协会不得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 台资企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与其他任何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台资企业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会费、捐赠与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台资企业协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修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