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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03]95号
【颁布时间】 2003-03-14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企业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企业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定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七、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企业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通知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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