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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科监[2003]23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质检机构检测能力比对和共同实验的通知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实验室合格评定的要求,促进行业质检机构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2001]64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56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丝束、卷烟纸等五类卷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614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03年度质检机构检测能力比对和共同实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组织质检机构检测能力比对和共同实验工作。能力比对和共同实验产品或项目为卷烟烟气分析(焦油、烟碱、一氧化碳)、卷烟纸、丝束。请质检中心提前做好共同实验方案、样品选定与分发以及数据处理等项准备工作。
  
  二、参加共同实验的质检机构为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部分重点卷烟生产企业质检站(省级质检站推荐并经质检中心认定)以及部分卷烟材料生产企业(质检中心选定)。共同实验的具体要求及参加本次共同实验的部分重点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材料生产企业名单,由质检中心另行通知。
  
  各参加单位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配合,严格遵守实验程序,优质、按时地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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