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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3-04
【实施时间】 2003-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及具体事宜。
  
  第三条 监督抽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营业网点、客户服务中心、计费中心、网管中心、业务代办点等场所,抽查内容包括服务质量、通信质量、服务承诺、格式合同等《电信服务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以及各项电信服务质量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采用人工调查、测试、检验等手段,采取明查或以普通用户身份“暗访”的方式进行,抽查的范围可以是全面检查、随机进行的抽样检验或针对某个选择对象的抽样检验。
  
  第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在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应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确定抽查方案,包括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内容和 抽查方式;
  
  (二)组织抽查人员;
  
  (三)按照《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向社会或企业公布抽查 结果;
  
  (四)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查服务质量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抽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抽查人员实施监督抽查过程中,需要行使上述职权时,抽查执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对于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监督抽查人员可以当场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子以纠正;对于严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电信用户委员会等用户组织或中介机构完成。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
  
  在同一时间段(一个月之内),同一地区(地市级城市所辖区域),因同一问题引发的用户申诉达到3起以上时,电信管理机构应立即责成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检查或及时对所涉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该项业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和干扰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并对抽查中所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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