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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良能在规定时间内较好地进行所要求的响应,有个别较大的失误,但未影响本人和(或)他人完成响应任务。
  
  (三)中有一些较严重的失误,但尚能完成预定的响应任务。
  
  (四)差有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或无法完成预定的响应任务。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人员应掌握事故情景和演习情景,熟悉被评估岗位和人员的响应程序;演习过程中,应按照评估项目进行观察和记录;演习结束后,应根据评估准则对评估项目作出评估,以便进行评估总结。
  
  第二十九条 核应急演习的组织者应在演习结束后组织参加演习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演习总结,在总结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应急计划和改进应急准备的建议,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该报告应作为修订核应急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或联合演习的总结报告,应在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或联合演习的总结报告由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事故情景 指对核应急演习所模拟的某一严重事故情况的书面描述,包括其事件序列、状态特征、随时间的演变进程等。
  
  (二)演习情景 指为组织和进行核应急演习,实现演习的预期目的,以事故情景为基础所编制的演习控制文件,它对事故情景的事件序列和时间进程进行适当剪裁和压缩或扩展,详细说明剪裁和压缩或扩展后事件的特征与进程,并标明相应的预期响应行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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