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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要加快与农产品认证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关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使各类认证标准层次分明,并具有可操作性。积极推进我国有关农产品认证领域的国际间相互认可工作。 (三)发挥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和行业(产业)协会在农产品认证活动中的示范和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 (四)利用WTO“绿箱”政策和借鉴国外做法,扶植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对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为各行业、地区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认证结果作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控手段。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促进认证工作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中的实施,共同培育开放有序、监管有效的农产品认证市场。 (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农产品认证机构及认证检测机构等的有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