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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3-02-13
【实施时间】 2003-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战略部署,1999年11月,我局正式启动了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经过几次调整,试点城市由首批的11个,扩大为目前的25个。在试点城市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各界共同努力下,试点城市通过强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大大促进了技术创新,产生了较大的试点效应。
  
  按照王景川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切实加强中心城市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为切实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和牵动作用,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将侧重于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和较大城市,其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序列;对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城市试点工作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推动和管理;对于已经纳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序列的地级市和县级市,期满后再予以调整。
  
  申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应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作议程;
  
  二、有独立健全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利管理人员;
  
  三、工农业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经济活跃,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
  
  四、年专利申请量1200件以上或占所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1/4以上(综合条件特殊的,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申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需市人民政府出具申报函,城市所在地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材料。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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