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援发[2003]24号
【颁布时间】 2003-02-10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试行对外援助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严重不符合项判定原则的通知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各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获证企业:
  
  自外经贸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联合下达《关于落实和加强对外援助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件)以来,对外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外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截止到目前,具备条件的援外工程均已全面推进贯标管理,并相应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监控和阶段审核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107号文件规定的援外工程贯标的行政监督保障措施,加大援外工程贯标的监管力度,现对援外工程贯标的严重不符合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经外经贸部委托有资质的审核专家进行阶段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现援外贯标工程存在以下情况者,将判定为获证责任企业的严重不符合项:
  
  (一)GB/T19000族标准和/或质量计划中规定的某个过程/要素,从管理层到执行层均未得到实施和落实,形成系统性不合格;
  
  (二)某职能部门或施工现场的某个单位工程,按质量计划职能主控过程或要素未能全面实施,影响该部门、该施工现场质量计划规定的目标不能实现,形成区域性不合格;
  
  (三)违反质量计划或支持性文件规定的程序,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影响到设计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对最终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违背合同义务或承诺中关于设备材料质量标准、工程技术力量投入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同过程/要素的不符合重复出现,自我完善机制明显不健全的。
  
  二、对于按上述标准被判定为严重不符合的获证企业,外经贸部将提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10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步骤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
  
  以上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