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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两部委认为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0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继续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两部委共同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自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76011、39076019下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原产于韩国的进口PETG聚酯切片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上与初步裁定公告中描述的被调查产品不同,因此该产品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之内。 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5%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11% 株式会社 HUVIS(HUVIS CORPORATION):13% 世韩株式会社(SAEHAN INDUSTRIES INC):11% 合纤株式会社(HANKOOK SYNYHETTICS INC):8% 东丽世韩株式会社(TORAY SAEHAN INC): 6% SK化学株式会社(SK CHEMICAL):13% 其他韩国公司:5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2月3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聚酯切片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2年10月2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韩国的PETG聚酯切片的,自2002年10月29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2月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二月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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