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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和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县级趸售│县级以下趸售┃ ┃├──┬───┼───┬───┨ ┃│110 │35千伏│1月10 │35千伏┃ ┃│││日│┃ ┃├──┼───┼───┼───┨ ┃│千伏│及以上│千伏│及以上┃ ┠───────────┼──┼───┼───┼───┨ ┃一、居民生活用电│0.26│0.267 │0.307 │0.307 ┃ ┃│7 │││┃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45│0.45│0.49│0.49┃ ┠───────────┼──┼───┼───┼───┨ ┃三、商业用电│0.55│0.55│0.59│0.59┃ ┠───────────┼──┼───┼───┼───┨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0.36│0.353 │0.393 │0.383 ┃ ┃│3 │││┃ ┠───────────┼──┼───┼───┼───┨ ┃五、农业生产用电│0.32│0.315 │0.345 │0.335 ┃ ┃│5 │││┃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2│0.115 │0.12│0.1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