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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新疆自治区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计委、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各类用电价格的补充报告》(新计价能[2001]1803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核定为:红雁池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8元,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0.399元,托克逊电厂0.35元,艾维尔沟煤矿煤矸石电厂1、2、3号机组0.311元。
  
  二、为缓解你区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压力,在销售电价上平均每千瓦时加价0.3分钱。
  
  三、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你区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1152号)同时废止。
  
  四、根据你区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区先以州、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并逐步过渡到全区城乡用电同价。目前尙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同价。
  
  五、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
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
  
  ┃│不满│1月10 │35-│110千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
  
  ┃││日│110 │伏││量┃
  
  ┃├──┼───┼──┼───┼─────┼────┨
  
  ┃│1千 │千伏│千伏│及以上│(元/千瓦│(元/┃
  
  ┃│伏││││/月)│KVA/月 ┃
  
  ┃││││││)┃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1│0.409 ││││┃
  
  ┃│9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40│0.401 ││││┃
  
  ┃│6 │││││┃
  
  ┠─────────────────┼──┼───┼──┼───┼─────┼────┨
  
  ┃三、商业电价│0.54│0.535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36│0.362 │0.35│││┃
  
  ┃│4 ││9 │││┃
  
  ┠─────────────────┼──┼───┼──┼───┼─────┼────┨
  
  ┃其中:中、小化肥│0.33│0.337 │0.33│││┃
  
  ┃│9 ││5 │││┃
  
  ┠─────────────────┼──┼───┼──┼───┼─────┼────┨
  
  ┃五、大工业电价││0.293 │0.28│0.276 │22│15┃
  
  ┃│││8 │││┃
  
  ┠─────────────────┼──┼───┼──┼───┼─────┼────┨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 ││0.276 │0.27│0.263 │22│15┃
  
  ┃成氮、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3 │││┃
  
  ┠─────────────────┼──┼───┼──┼───┼─────┼────┨
  
  ┃2、中小化肥电价 ││0.158 │0.15│0.152 │22│15┃
  
  ┃│││5 │││┃
  
  ┠─────────────────┼──┼───┼──┼───┼─────┼────┨
  
  ┃六、农业生产电价│0.19│0.189 │0.18│││┃
  
  ┃│1 ││6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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