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动函[2002]2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变更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手续地址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搬迁新办公地点,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通讯地址也随之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办证通讯地址
  
  2002年12月20日后办证通讯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88,查询电话:010-82260569,82260570。
  
  二、寄送申请表及许可证的方式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一律采取寄送方式。请申请单位不要派人直接到质检总局报送申请表或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代办检疫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信函、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至国家质检总局,并在信封上标明“检疫许可证申请表”。质检总局收件后,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许可证或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寄回申请单位。寄送方式主要有:
  
  (一)免费平信邮寄;
  
  (二)由申请单位收到快件后自付邮资(目前,仅限于开通此项邮政业务的上海、大连、广州等地,以后视邮政开通此项业务的情况逐步扩大);
  
  (三)申请单位委托代办特快专递并自付费用;
  
   (四)集中免费平信邮寄到申请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由申请单位自行前往领取。
  
  请申请单位在邮寄申请表时注明邮递许可证或通知单的方式,未注明的一律按平信免费邮寄。
  
  作出上述规定,目的在于规范申请和审批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检疫审批工作水平。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国家质检总局所有部门及下属单位从未在办理检疫许可证手续中设立任何加急服务,也不收取任何加急业务费。各申请单位若发现此类事件请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网址是:http://www.aqsiq.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