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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 ││││││┃ ┠──────────────┼──┼───┼────┼─┼───┼────┼────┨ ┃七、趸售电价│0.40││││││┃ ┃│5 ││││││┃ ┗━━━━━━━━━━━━━━┷━━┷━━━┷━━━━┷━┷━━━┷━━━━┷━━━━┛ 注: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4、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