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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价格[2002]262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福建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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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趸售电价│0.4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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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4、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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