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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部分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浙江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以数量招标方式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40亿元,以承购包销方式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6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2.93%,2002年12月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2日发行结束,12月16日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12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12月6日至1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0元—100.10元,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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