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2-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建设内容、意义及要求
  
  1.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建立《标准》的应用示范基地,积累《标准》应用的经验和成果,加速《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推广,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精神,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有条件的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建立《标准》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2. 示范区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区域管理信息系统,为区域内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并建立一条快捷的教育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3. 示范区的建成,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
  
  (1)各级政府
  
  获取全面、准确、及时的教育信息,为政府的科学、准确决策(特别是与教育有关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建立一条方便、快捷、畅通的教育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仅能为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及时可靠的教育信息,还能为本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同时,通过建立相应的业务资源管理系统,提高部门内部的办公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学校
  
  可以方便地满足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对外实现联网,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学校内部的办公及综合业务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学校主要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 示范区建设条件
  
  1. 示范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2. 突出发挥地方发展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3. 示范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条件,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4.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三、申报与审批
  
  1. 示范区的申报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鉴于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校园网、城域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等技术问题,为此,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各地将示范区申报材料送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所在地区教育区域网建设方案;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示范区申请表。
  
  2. 教育部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请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组织实施资格,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教育部直接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称号,正式挂牌。
  
  3. 考核标准
  
  (1)应作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具有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实施机构。
  
  (3)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系统,实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计算机化,并实现教育管理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整个过程的计算机化。
  
  (4)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
  
  四、实施和管理
  
  1. 示范区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并协助示范区的建设。
  
  2. 示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 各地要做好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4. 各级示范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5. 教育部将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包括:
  
  (1)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2)开展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示范区;
  
  (3) 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并对示范区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4) 对优秀示范区进行表彰和鼓励。
  
  6. 示范区建设于2003年底前完成。
  
  附件:《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申请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