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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结合公路工程特点,现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见附件)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示该项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同时明示各标段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已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等条件和要求。 三、公路施工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对依法分包的工程,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五、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查或核对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 ┠─────┼────────┼──────────────────────┨ ┃1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 ┃2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 ┃ ┃││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 ┃││的施工。┃ ┠─────┼────────┼──────────────────────┨ ┃3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 ┃ ┃││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 ┃ ┃││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4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 ┃ ┃││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 ┃ ┃││<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 2、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序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 ┠─────┼────────┼──────────────────────┨ ┃1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