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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9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计分标准
  
  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办公厅报送的常规动态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60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20条;综合调研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2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1条。总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于《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规定的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2.由总行办公厅直接转报行领导参阅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每条1分,如因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上报不及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倒扣20分。
  
  3.被总行办公厅采用的常规动态信息,每条3分;常规综合信息,每条10分。
  
  4.总行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信息,每条15分。
  
  5.经总行办公厅摘报,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15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20分。
  
  三、操作办法
  
  1.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结果每季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每季得分累计排定名次,并根据排名表彰先进。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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