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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今年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提高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生活费开支标准、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更好地适应对外交往的需要,按规定解决因公出国人员正常的购汇需求,规范因公出国售汇业务的管理,现就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是指公职人员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因公出国。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短期培训或研修、出席国际组织会议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因公出国团组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个人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因公出国人员)在有临时出国(境)任务(3个月以内)的每一公历年度内,个人自费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调整为400美元,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汇一次。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参照此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调整后,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业务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各外汇指定银行仍应按照原有规定手工操作有关售汇业务。
  
  二、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内的出国(境)培训。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培训费用,不包括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中的标准;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的80%执行。欧元区国家培训费用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具体的培训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含90天)以上的出国(境)培训。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费用。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具体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因公出国售汇业务时,应当根据上述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订的国(境)外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非贸易售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汇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办理售汇,对于不符合售汇管理规定的购汇申请,不得为其办理售汇。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外汇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 (略)
  
  2、《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30号) (略)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略)
  
  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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