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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54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下同)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时,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报名费、注册证书工本费和执业印章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其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0元。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偿组织考试报名直接费用支出的原则核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由你部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二、你部对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方面的费用可从你部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刻制房地产经纪人专用印章属于房地产经纪人的个人行为,由你部统一刻制房地产经纪人专用印章缺乏文件依据,因此,不宜收取房地产经纪人专用印章工本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票据。
  
  四、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注册土木工程师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按7:3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上述有关收费的具体缴库方式、缴库时间按照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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