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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35号)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2002年底完成”的要求,现对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各省(区、市,下同)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并受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便于国税局、地税局与省税协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保留。
  
  目前,少数尚未组建地区协会的省,应抓紧在年底以前组建起来。
  
  二、省税协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税协的领导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省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向省注协报告。
  
  三、将现在的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省税协办事机构合并,组成新的省税协的办事机构即省税协秘书处。省税协秘书处按处级单位设置,由各省国税局代为管理。
  
  保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牌子,以便于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四、省税协秘书处的在职人员的调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由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人员要专职。人事关系仍在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调配的省管理中心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原身份保留,其工资、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变。
  
  在省税协工作的原聘用人员,经考核后,仍可继续留在省税协工作,实行聘任制。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新招聘一些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均实行社团编制管理。
  
  五、省税协可参照中税协的机构设置,建立内部的办事机构。
  
  六、计划单列市(不含深圳)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单独存在,管理中心和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领导体制暂时不变。机构、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比照省税协的模式执行。
  
  七、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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