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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行[2002]20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方案论证。
  
  项目方案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材料,如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组织领导等。
  
  项目方案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体制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除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外,还应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和自筹资金。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和侨办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情况、华侨农场经济状况、归难侨人数分布、项目申报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审核上报预算,并根据财力可能,在每年上半年核定、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事业费预算分配指标。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在收到财政部的华侨事业费预算批复后,应在上级拨款到位后一个月内足额下拨。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也应在此时间内足额下拨。
  
  第四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华侨事业费支出应在同级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年度华侨事业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项目经费如需调剂使用,需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接待安置费结余跨年度使用,需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华侨事业费使用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侨办反馈华侨事业费使用情况。
  
  年度终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编报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对华侨事业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华侨事业费支出管理的意见,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作为安排下一年预算指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侨办应定期对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不当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侨办要终止资金的使用;如有违纪现象,应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华侨农场的省(自治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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