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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交接后,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人员等需要相应调整和充实,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行政职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调查研究,提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尽快熟悉情况、接手工作,确保行政职能的尽快到位。
  
  四、加强指导,深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
  
  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密切与注册会计师、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管,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请各地区根据以上意见,认真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5.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7.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8.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9.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1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1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15.其他审批事项。
  
  (二)需要交接的资料
  
  1.涉及上述审批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
  
  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6.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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