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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金管函[2002]527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抓紧做好对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今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已初见成效。为保证在年底前向国务院提交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提出的检查验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组建、决策制度是否健全、办事机构如何设置);
  
  2.管理中心机构设置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级别、编制、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设置);
  
  3.原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方案制定和报批、资产清理审计及移交、人员分流安置);
  
  4.管理中心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何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5.违规使用资金和项目贷款收回情况;
  
  6.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7.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建设部。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要包括基本情况(要有具体数据和实例)、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对策等,并附相应审计报告。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华宋长明010-68393756,68394080(传真),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100835,Email:gjj@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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