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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967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的要求和总局2003年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标准。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2003年新代码库,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2003年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户标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年实际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各地要力争在各中类行业中(前三位码)选择一定数量的监控企业。为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上年度的数据。上报上年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数据库文件名前应加英文字母X。
  
  各地应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达标数量摸底表(附后)的要求,上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表列数量。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
  
  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扩大,企业规模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的形式填报。数据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开通重点税源监控网页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及时指导、沟通和经验交流,总局利用局域网开通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专版网页。内容涉及工作最新动态、下载中心、问题解答、交流论坛等。各地要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及时贯彻网上发布的有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并踊跃上报可供交流的数据应用分析材料。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该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上网登录网址如下:
  
  http://130.9.1.116/zdsyzb/。
  
  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联系。
  
  
2002年11月14日

  
  附:
  
  
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分地区达标数量摸底表

  
  国税局合计9087地税局合计13052
  
  北京 399北京 1274
  
  天津 226天津356
  
  河北 410河北437
  
  山西 218山西130
  
  内蒙古 125内蒙古102
  
  辽宁 250辽宁448
  
  大连 105大连236
  
  吉林 161吉林369
  
  黑龙江 192黑龙江183
  
  上海 491上海649
  
  江苏1076江苏836
  
  浙江 604浙江506
  
  宁波 145宁波289
  
  安徽 223安徽287
  
  福建 169福建453
  
  厦门80厦门170
  
  江西 127江西192
  
  山东 568山东735
  
  青岛 178青岛310
  
  河南 408河南466
  
  湖北 331湖北245
  
  湖南 236湖南400
  
  广东 526广东 1400
  
  深圳 163深圳359
  
  广西 240广西493
  
  海南71海南 99
  
  重庆 156重庆289
  
  四川 329四川303
  
  贵州89贵州146
  
  云南 261云南173
  
  陕西 200陕西185
  
  甘肃99甘肃156
  
  青海39青海 35
  
  宁夏47宁夏 85
  
  新疆 145新疆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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