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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安[2002]41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经营的管理,确保医疗需求,我局下发了《关于对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调整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对本辖区的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验收调整,经我局审核,现将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通过验收调整,有力地促进了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软件和硬件建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为方便和满足医疗需求奠定了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本辖区的麻醉药品经营监管工作,巩固此次验收调整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麻醉药品经营体制改革。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改变以往为医疗机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及三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指定麻醉药品供应企业的做法,由医疗机构和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自主选择麻醉药品供应企业。
  
  要对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年检制度及不良记录档案制度。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麻醉药品经营监管实施方案。
  
  在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难以确保及时供应麻醉药品,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不方便的地区,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适当设置三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麻醉药品经营监管实施方案和批准设置的三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均须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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