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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计发[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九条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如建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经上一级财政或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变更或调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须经原计划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开支标准,规范核算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须按照规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其到位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资金到位比例。凡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要相应调减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压缩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要按规定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年度报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在上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及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采取调控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各省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季度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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