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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投资[2002]238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请上报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局):
  
  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近几年,各地按照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开发建设了一批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这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购房,平抑商品房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指导原则:
  
  (一)上报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要求的条件。
  
  (二)2003年需要银行贷款支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规定,由符合贷款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国有商业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由有关承贷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审查意见的项目。
  
  二、上报计划项目范围
  
  列入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程序已办完有关审批手续,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年内能组织建设的项目。
  
  (一)续建项目。指已列入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已列入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新申报项目必须是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已基本落实或已纳入200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精神,利用本单位存量土地和危改小区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三、上报计划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实行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首先,由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土地部门参加审查后,确定本地区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草案后联合上报。其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牵头,建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局)参加,对本地区上报计划草案审核汇总后,联合将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二)中央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审核后汇总上报。中央在京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审核后汇总上报。在上报计划前,中央有关下属单位应与地方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衔接,如需申请银行贷款,应提供承贷银行审查意见或贷款意向书。
  
  四、为掌握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情况,更好地指导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编报和下达,请你们对近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有关数据按附表二填报。并请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空置房面积变化情况以及本地区房地产投资形势、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报送相关的材料。
  
  五、上报计划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必须于2003年1月31日前,将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过时不报将按放弃申报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建设厅),同时按照附表一、二表式、用Excel格式将数据录入,通过E—mail传送至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E—mail地址:315@mail.cin.gov.cn
  
  联系人:国家计委投资司姚鹏程
  
  电话:(010)68502481传真:(010)68502480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刘霞
  
  电话:(010)68394079传真:(010)68394297
  
  附表:一、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表(略)
  
  二、2001——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情况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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