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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财际函[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人工林营造部分的实施规定


  为执行200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签订的“林业持续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和财政部与各项目省签订的“林业持续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林业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下,各项目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责成林业厅(局)全面负责组织各自的分项目的具体实施;各项目省财政厅作为项目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贷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世行贷款的再转贷、报账与回收,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项目省应根据项目的总体安排和本省承贷的世行资金额度(详见附表1),负责完成本规定附表2所确定的各项实施任务,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林业持续发展的目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如增加或减少造林规模和调整项目县等),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批准。
  
  三、项目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世行贷款林业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在林业部门内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省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为各级项目办配备必要的、称职的工作人员,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实施项目的各项职能。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林业厅(局)批准的县级造林总体设计,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别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提款报账办法,项目各树种造林模型、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环境保护规程、监测与评价计划、推广与培训计划、少数民族发展计划、移民框架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各项支持体系,勤奋、高效地实施好本省的分项目。
  
  四、项目省人民政府应通过省财政厅将财政部转贷的世行贷款逐级向下转贷。在“贷款协定”生效后的两个月内,各项目省应签订省逐级向下转贷的转贷协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项目省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还贷准备金,为防范债务风险,各省财政厅应加强项目贷款资金回收的管理。
  
  五、项目省应负责筹集并如期落实占项目总投资50%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还应包括用于支付世行贷款项目建设期息费的资金部分。省、地、县和生产单位各级配套资金的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省级不得低于15%,地县两级为10%),但生产单位的劳务折抵不得超过25%。当年配套资金总额的60%要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到位。
  
  六、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单独设账记账、单独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7〕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际字〔2000〕13号)的要求以及本项目财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财务、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足以反映实施本项目各个部分的有关业务、资金筹集和开支情况的各种记录、账目和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收据、记账凭证等),以备世行、财政部国际司、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世行中心”)和审计部门随时检查。
  
  七、各项目省向财政部提款报账,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本项目专用账户及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八、为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该项目将根据财政部财世字〔1998〕90号文件规定,收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世行贷款1.4%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本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其中,中央一级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省人民政府责成林业厅(局)按本省当年计划使用的世行贷款金额的0.42%用人民币向财政部指定的账户缴纳;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将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管理费。
  
  为确保项目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计划的实施,各项目省除分担世行特定从贷款中安排的用于整个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的资金债务外,还应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用于本省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管理监测资金,这部分资金由省、县两级项目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有关提取上述专项费用的金额详见附表四。
  
  九、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统一实施的货物采购、国外考察培训、技术咨询等,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债务分割。凡直接用于各项目省的费用,由各项目省自行负担债务;对一些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执行的公共费用,经商项目省同意,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按各省使用世行贷款额度所占比例分摊。采购物资所必需支付的手续费、关税、港口费和国内运杂费等,应列入项目费用开支,由物资使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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