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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八)参游人员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参游人员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九)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略) 2.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略) 3.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略) 4.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略) 国家旅游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