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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02]2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75号)自颁布以来,对支持共建高等学校的发展,规范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共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
  
  3.××省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
  
  附件1: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共建高校),包括: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高校管理体制调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原中央部委所属下划学校与地方院校合并、调整后组成的普通高等学校;
  
  (三)除上述学校外,国家重点支持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共建高校的发展专门设立的资金。共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共建高校仪器设备购置、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等修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对共建专项资金项目,要给予支持。各省财政部门在上报共建专项资金申请时,要明确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具体支持内容和程度。
  
  第五条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修购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共建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的高校,应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二)省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编制《××省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省财政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和学校项目申请书,并将项目审核意见、资金配套能力等有关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三)财政部对各省报送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汇总表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对重要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参考中介机构评估结论,结合项目学校上午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确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确定后,财政部将共建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省财政部门,各省财政部门应在15天内将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批复到项目学校。
  
  其他项目的申请格式参照修购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修购项目相同。
  
  第七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共建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共建高校对共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财政部和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共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编写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人员对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挪用、挤占、截留中央补助专款的,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补助专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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