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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11-02
【实施时间】 2002-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聘任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各有关设计、研究单位: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任期已满。为贯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更好地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经充分酝酿协商,我部决定聘任第二届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令第111号,对原《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见附件一;
  
  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由3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3年,名单见附件二。
  
  三、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王亚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戴国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一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
  
  (2002年11月1日)

  
  第一条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起草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等技术性文件;
  
  (二)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请;
  
  (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材料的二十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四)负责按审定后的审查意见向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做审查结论的解释;
  
  (五)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聘任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任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连聘连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疏忽,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签署以专家委员会名义报出的审查意见。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接受和管理报审材料、组织项目审查专家组、召集专家讨论、上报审查意见、收缴审查费用、编写审查工作简报。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应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项目审查专家组完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委员会名义进行未授权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按以下方式开展审查工作:
  
  (一)根据工程特点、规模、难度和重要性确定项目审查专家组人员。
  
  (二)项目审查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五名以上委员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少数其他相关专家参加,专家组推举一名委员任组长,负责汇总审查意见。
  
  (三)专家组审查项目采取分头审阅材料、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进行,审查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专家组的意见表述;少数不同意见可保留并报专家委员会备案。
  
  (四)在专家组审查工作中,对有关重要问题有较大争议,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专家委员会复议。
  
  (五)凡审查中未达成一致的问题,专家组成员不得在会下将内部讨论情况透露给受审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人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章程,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附件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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