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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124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各地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并结合全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向农民公布农业用水、用电价格和农机服务收费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在时间安排上,后四个阶段可以交叉进行。
  
  五、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鉴于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是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价格、财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地要将减轻农业生产性费用负担的有关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并加强监督检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查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给农民;对乱加价、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请于2003年7月底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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