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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二)乙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
  
  第七条 在不同设备工程专业中(设备工程专业见附表),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各等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中的一、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
  
  (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的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或一类设备工程中专项设备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工作机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章程(草案);
  
  (二)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文件目录;
  
  (三)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申请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
  
  (五)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注册资金证明;
  
  (七)工作场所证明;
  
  (八)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格式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工作机构根据委托受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初审本行业、本地区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机构报质检总局。
  
  第十条 根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并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获得资格证书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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