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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加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艺术团体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所属艺术团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每年申报剧目在5台之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文化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每个院团每年申报2台剧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剧目包括创作作品和加工修改作品。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加工修改作品须具有较好基础和再创作潜力。 第五条 申报剧目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 第六条 申报剧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艺术上具有创新精神,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三)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四)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五)新创剧目和改编移植剧目进入彩排阶段。 第七条 各申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剧目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1、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剧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 2、院团对剧目的论证意见,其中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市场预测等内容; (二)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样本附后)。《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剧团及主要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2、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进程; 3、经费预算,其中须注明本地区和本院团投入或筹集经费数额; 4、本地或本部门专家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意见; 5、剧目创作或加工修改主要负责人; 6、经费管理主要负责人。 (三)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木偶、皮影提供剧本、导演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总谱。 (四)舞剧、歌舞、杂技、曲艺等提供整体构思和主要情节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五)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提供音乐总谱。 (六)加工修改作品提供原有剧目的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七)地方政府或艺术团体主管部门经费投入审批意见。 第三章 剧目评审 第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剧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评选论证。 第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剧目的艺术论证和艺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艺术门类分成若干小组。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投票时,专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本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时,可列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初选剧目数量不超过30台。 第十二条 专家小组在提出初选剧目名单的同时,须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剧目题材与主题的立意和表现手法;艺术上的创新及其主要特色以及所能达到的艺术水平; (二)对本品种艺术继承、发展、革新的影响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的基本评估; (四)剧目在艺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选剧目进行审核,并将专家的论证意见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和剧目生产单位对剧目做出进一步修改方案,于20日内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初选剧目提出经费投入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签订《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初选剧目拨付前期资助经费。 |